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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19-20条 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措施处理监察对象的规定

时间:2025-04-14 07:26阅读:
国家监察法释义第19-20条解读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措施处理监察对象的规定。 监察法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

监察法第19-20条 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措施处理监察对象的规定(图1)

国家监察法释义第19-20条解读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措施处理监察对象的规定。

监察法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国家监察法释义全文】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措施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处理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使监察工作与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使谈话成为一种法律手段。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监察工作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抓常、抓细、抓长,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监督工作有锋芒和针对性,真正严肃起来。

本条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 国家监察法释义全文

1、谈话的对象和要件。

谈话的对象是监察对象,要件是其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这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有相关问题线索反映,或者有职务违法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做好监察工作,必须与党内监督同样注重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必须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对有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一定要尽早依法进行谈话或者要求其说明情况,避免其滑向职务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既是监察机关履行好监察专责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是对监察对象的爱护。

2、谈话的主体和方式。

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要按程序报批。谈话由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的,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企业等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委托有关机关、人员”,是指委托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企业等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置: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予以了结澄清;

2、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其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讯问被调查人权限的规定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査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国家监察法释义全文】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要求被调査人陈述和讯问被调查人的权限的规定。本条借鉴了纪律检査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指出,要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要赋予监察机关惩治腐败、调査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两个试点方案赋予监察机关的手段和措施,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本条分两款。国家监察法释义全文

第一款规定的措施针对的是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

为了保障这项措施的实施,防止有的被调查人不配合,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要求陈述的被调查人,在必要时可以出具书面通知。这里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是针对被调查人不按照监察机关口头要求进行陈述时,由监察机关对其出具书面通知,要求其作出陈述。如果被调查人此时再不按照要求作出陈述的,则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要求被调查人就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来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讯问。

“讯问”,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关职务违法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监察机关是我国有权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使调查权的机关。讯问这此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是调査活动中的重要权限之一,讯问笔录也是作出处置、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调查中的讯问权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讯问活动要符合监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具体程序、要求等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在要求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作出陈述,以及讯问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査人时,应当首先提问被调查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违法犯罪的事实的情节或者没有违法犯罪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问题。被调査人对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共同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应当分别单独讯问,防止串供或者相互影响。监察机关调査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口供,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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