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相关知识点
目录
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
律师侦查阶段会见规定
律师怎么会见刑事犯罪当事人
律师会见嫌疑人的程序
什么案件律师不能会见
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条件
律师会见需要批准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会见规定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在哪个阶段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1、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
根据我国《刑事诉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所以说,公安机关经过询问,认为被拘留的人没有涉嫌犯罪,依法会释放不会被羁押下去,如果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被释放,就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家属就 要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后及时为其委托辩护律师。
2、律师侦查阶段会见规定
在侦查阶段,律师申请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的许可会见文书。
而对于上述两类案件之外的案件,律师会见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持三证到看守所会见,看守到应当48小时内使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翻译人员应当提供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律师助理随同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执业律师也可以做律师助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也就是说,嫌疑人被公安侦查机关羁押以后,其亲属委托的律师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并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律师怎么会见刑事犯罪当事人
(一) 向羁押机关出示前述会见手续
注:可向羁押机关了解单次会见时长、羁押场所作息时间、再次会见手续材料递交等信息。
(二)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 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征询其是否同意委托,如同意,签署委托书,如不同意,应解除委托。
2. 告知其家属情况,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情况,生活需要等。
3. 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然情况;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经过,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提讯的时间、地点、次数及讯问内容,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听取其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及相关证据;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4、律师会见嫌疑人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5、什么案件律师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条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6、犯罪嫌疑人会见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第四十九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查。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许可;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其更换。
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的规定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及时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7、律师在哪个阶段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1、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自犯罪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律师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期间,三个阶段,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
2、职务犯罪案件,自监察机关留置程序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刑事拘留以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看守所以后,律师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赵正彬律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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