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消灭
刑罚消灭事由有:(1)超过追诉时效;(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5)其他法定事由。
一、时效制度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时效的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1.一般犯罪: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人中的最终的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2.连续或继续犯罪
对连续犯、继续犯、集合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如对非法行医罪,追诉时效从最后一次非法行医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3.追诉期限的截止日
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就能追诉。
4.追诉时效延长
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被害人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5.追诉时效中断
一般情况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算。既然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就说明其并没有悔改,或者说前罪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并没有消失.故需要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轻于前罪,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共犯人,其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未再犯罪的共犯人,其追诉期限并不中断。即各共犯人时效的中断,互不影响。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竞合时,应当适用延长的规定。
牵连犯中,前面手段行为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会被后面目的行为的犯罪中断而重新计算。
二、赦免
(一)我国赦免制度的情况
大赦的对象既可能是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犯罪人,也可能是某一地区的全体犯罪人,还可能是某一类或者某一事件的全体犯罪人。大赦的效果涉及罪与刑两个方面,既赦其罪,也赦其刑,即罪与刑同时免除。我国已取消大赦制度。
特赦只赦免刑罚,不赦免犯罪。建国后,我国共实行过八次特赦。
(二)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1.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战争罪犯。
2.特赦的范围,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罪犯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对某类罪犯全部实行特赦,更不是对个人实行特赦。
3.特赦的条件是,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确已改恶从善。对于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不赦免。
4.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罚,不及于罪行。
5.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刑罚消灭制度
(三)1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2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
3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4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1)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
(2)大赦既可以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以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
(3)大赦既赦其刑,又赦其罪;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4)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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