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 前罪与后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类犯罪。
2)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就构成特别累犯,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恐怖活动罪,是指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以及受恐怖组织命令、指派、委托所实施的一切犯罪。如按恐怖组织命令进行的爆炸、放火、杀人、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都属于恐怖活动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包括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以及受黑社会组织命令、指派、委托所实施的一切犯罪。如受黑社会组织命令进行的爆炸、放火、杀人、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都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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