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裁量之累犯
在国家刑事活动的三个环节即定罪、量刑、行刑中,量刑处于中心地位,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要件。
累犯
(一)一般累犯构成条件
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
2.刑度条件:前罪与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行为人因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管制,之后再犯罪,累犯成立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数免以后”中的刑罚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非指管制。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即使附加刑还未执行完毕,也可以构成累犯。
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行为人的前后两罪中,只要犯其中一罪时不满18周岁的,就不成立累犯。
以下情形不满足“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不成立累犯:(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可以构成累犯。此时累犯的5年起算时间,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假释之日起计算);(2)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3)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
(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特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中任一类罪,即前后罪只要是这三类罪即可,不要求性质和罪名完全一致。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也要求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可能不仅仅是有期徒刑以上执行完毕,还有可能是独立判处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3.主体也要求满18周岁。如果不满18周岁,也不能成立特殊累犯(当然解释)。
4.特殊累犯的认定也要求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这里的“执行完毕”不同于一般累犯里面的“执行完毕”:后者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但前者包括主刑或附加刑执行完毕,即如果前罪判处主刑,则指主刑执行完毕,如果前因没有判处主刑,只判处附加刑的,则要求附加刑执行完毕。
5.前后犯罪分别属于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的犯罪范围,则按普通累犯成立条件认定。
(三)累犯的处罚
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适用缓刑、假释。因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都要求以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而累犯则属于屡教不改,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对累犯适用缓刑和假释,不利于对累犯的教育、改造,起不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更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
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可以适用减刑。如果是死缓,可以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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