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公安机关收到控告某甲犯罪的材料,经审查后发现某甲已经自杀了,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决定不予立案。
二、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公安局长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侦查时发现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因此检察院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某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某盗窃案件时,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该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决定不起诉。因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告人没有告诉属于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因此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法院开庭审理某刑事案件,被告人开庭前因疾病死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五、如果根据现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不构成该罪,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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