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共同犯罪中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一、任意共犯:
任意共犯,是指取决于总则条文规定的共犯,即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这种共犯及其处罚原则规定于总则,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
二、必要共犯:
必要共犯,是指取决于分则条文规定的共犯。即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这种共犯规定于分则(特殊法条),其处罚范围与处罚原则完全遵循分则条文的规定,原则上不能适用总则的共犯规定。必要共犯分为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
1、对向犯: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当双方都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双方具有共犯关系(罪名可能不同);当只有一方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行为时,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情形。
(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
(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
2、聚众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聚集纠合多人所实施的犯罪。聚众共同犯罪,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
(1)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这种情形中,刑法并不一定处罚所有的参与者。
(2)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3、集团共同犯罪:
(1)集团共同犯罪。是指3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
(2)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不同于,有的犯罪团伙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应按犯罪集团处理;有的犯罪团伙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应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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