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还包括时间、地点、手段、身份等。
1、危害行为,是指基于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排除“思想犯罪”。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筛的核心,对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作为、不作为和持有。
(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作为的实施方式包括:①、利用自己身体实施;②、利用工具实施 ;③、利用动物实施;④、利用自然力实施;⑤、利用他人实施;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却没履行这种义务,即“当为而不为”。特定义务来源包括: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②、职业、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谁创设风险,谁消除风险”。
不作为犯可分为以下两类:
①、纯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如遗弃罪;
②、不纯正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作为方式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现,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母亲为杀害婴儿故意不哺乳。
(3)、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如非法持有枪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客观损害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危害结果依据不同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1)、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如致人死亡、致人伤害、毁坏财物;非物质性结果,如人格损害、名誉毁损;
(2)、以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3)、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程度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间接结果。
3、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刑事归责的必要条件。
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因介入其他因素导致结果发生,从而有可能影响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可根据以下方法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1)、当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发生存在密切联系,介入因素不异常,前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2)、当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发生不存在联系或存在极少量联系时,介入因素异常,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4、时间、地点、手段、身份,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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