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体系
主刑
主刑的特点:(1)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2)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主刑。
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管制属于限制自由刑,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长期自由刑,死刑属于生命刑。
一、管制
第38条 【管制的期限、禁止令、社区矫正】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法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概念: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劳动问题: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不强制劳动,在劳动时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3.期限问题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罚2日。
4.对管制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5.对管制,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二、拘役
1.概念: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2.特点:短期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3.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2天。
4. 劳动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 期限问题:
(1)期限:拘役的期限为1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6.类似措施区分:拘役、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
三、有期徒刑
1.概念: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2.期限。
(1)正常期限:6个月至15年。
(2)数罪并罚的期限:总和期限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4)折抵: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
1.概念: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特点: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3.执行机关: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
4.适用特点:无期徒刑不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这是指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
(一)对适用对象的限制
死刑(包括死缓)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三类人不适应死刑和死缓: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二)死缓制度
1.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对下列两类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第一,累犯;第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5.期限问题。第51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注意:在判决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2年死缓期间。
(三)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附加刑
特点: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但是不能对附加刑再适用附加刑。
一、罚金
刑法第52条
1.概念: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是财产刑风一种。
2.适用方式。
①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②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③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④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二、没收财产
第59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1.概念:将罪犯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有,是一种严厉的财产刑。
2.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①注意严格区分罪犯个人所有财产和家属所有财产的界限。
②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3.执行机构: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4.执行顺序
第一位:赔偿被害人。
第二位:民事债务。
第三位:财产刑。
三、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54-57条
1.概念: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2.必须附加适用的犯罪分子。
①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3.起算问题。
①独立适用时,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②附加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想起相同,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
③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时,其刑期从执行完毕之日其计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计算。
④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其开始剥夺。
四、驱逐出境
1.概念: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
2.适用方式。
①独立适用。
②附加适用。
第三节 非刑罚处罚措施
是指不具有刑罚性质的处罚措施,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一、第37条之一的措施:职业禁止
二、第64条的措施
(一)针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1.违法所得的财物的范围
①违法所得的财物本身。
②违法所得财物产生的收益。
2.措施
①追缴。
②责令退赔。
(二)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1.包括犯罪工具。
2.包括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3.具有用于该类犯罪的通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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