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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一览表

时间:2024-07-26 07:04阅读: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一览表一、侦查阶段的并案处理制度/合并管辖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竞合管辖的处理公检管辖竞合:看主罪谁管《刑诉规则》第18条或《公安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一览表(图1)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一览表

一、侦查阶段的并案处理制度/合并管辖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竞合管辖的处理

公检管辖竞合:看主罪谁管

《刑诉规则》第18条或《公安部规定》第30条

公监管辖竞合:严重职务监察为主

《监察法》第34条

检监管辖竞合:检先行拘留监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刑诉法》第170条第1款、第2款



公检法并案处理情形《六机关规定》第3条、《刑诉解释》第24条、第25条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发现漏罪的并案管辖】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举例

共同犯罪中有一人可能判处死刑的,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24条 

发现漏罪: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发现新罪: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25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二、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一)、侦查阶段,根据特定情形区分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检察院指定管辖:

《刑诉解释》第17、19、22、23条

1、有争议的;

2、需要改变管辖的;

3、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案。

侦查阶段,根据侦查职责范围区分指定管辖

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之指定管辖

有争议的

需改变管辖的

需集中管辖的

其他



(二)、审判阶段,根据特定情形区分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若下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理,上一级法院经过审查若认为被告人无需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不同意移送。

《刑诉解释》第17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都有管辖权的两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找上级法院指定。


 
 

根据特定情形的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即由发生管辖争议的(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或不能行使管辖权)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其中的一个法院审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刑诉法》第25条、《刑诉解释》第18条

 

指定管辖适用的情形《刑诉法》第20条

管辖不明的案件②有管辖权但不能管辖,有管辖权但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

 

《刑诉解释》第21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刑诉解释》第19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2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跨省指定《刑诉解释》第19条第2款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刑诉解释》第20条 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第22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院对于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应移送

举例

抢劫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法院无权直接予以审理,否则就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换句话说,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有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主要看该罪的侦查机关的管辖权)。

指定管辖后的案件移送问题

刑诉解释》第22条

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刑事诉讼中回避的理由与程序及指定管辖的运用《刑诉法》第2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区分案件所处阶段、侦查受案职能机关的地域及级别管辖】

(一)、侦查阶段

1、根据不同机关侦查职能区分侦查/立案管辖


立案侦查案件类型/范围

《刑诉法》第19条第1款

国安

《刑诉法》第4条

检察院

《刑诉法》第19条第2款

监察委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6-31条

军队保卫处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只要案件发生于部队营区内,都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308条第1款

监狱

监狱一般负责立案、侦查发生在监狱内部的犯罪行为,如罪犯之间的伤害行为、脱逃行为等。

海警局




立案侦查案件的具体范围/内容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刑诉法》第19条第1款

刑事案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属于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诉法》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地域和级别之分



检察机关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4个罪《刑诉法》第19条第2款

 

检察院可以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

      一、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

1刑讯逼供罪;

2非法搜查罪;

3非法拘禁罪;

4暴力取证罪;(暴力取证致人重伤)

5虐待被监管人罪;

 

二、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6滥用职权罪;

7玩忽职守罪;

8(法官)徇私枉法罪;

9私放在押人员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1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立案管辖的地域和级别之分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基检管辖


设区的市级检管辖


省高级检察院管辖


最高检管辖



监察机关

监察委管辖的案件《监察法》第11条

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受贿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暴力取证致人重伤也可以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二、审判阶段

1、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中法院立案管辖的处理

公诉案件的管辖

自诉案件的管辖仅涉及法院

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案件

《刑诉解释》第1条

若下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理,上一级法院经过审查若认为被告人无需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不同意移送

可公可自

《刑诉解释》第1条第2项、第320条第2款第8项



公转自






2、审判阶段,法院的审判管辖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问题

1、优先适用专属管辖

应诉管辖/优先、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2、其次审级(涉及指定管辖、合并管辖)注意可以和应当的区别

第一审法院

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

案例

数罪中,比如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则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第二审法院

中院、高院、最高院

 

审判管辖之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变通/上可以审下《刑诉法》第24条

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若下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理,上一级法院经过审查若认为被告人无需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不同意移送。

基院管辖

中院管辖

高院管辖

最高院管辖

一般刑案

安恐死无缺(贪污贿赂、潜逃境外)、没收财产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全国范围重大影响,性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案

 

级别管辖

                                        中院第一审

危害国安、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刑诉法》第21条

【缺席审判的级别管辖】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审判,经最高检批准的严重危害国安、恐怖案件,犯人在境外,公监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责,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没收违法所得的级别管辖】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根据检察院的级别区分法院的级别管辖第15-17条

基层管辖

基院管辖

市检管辖

中院管辖、《刑诉法》第21、291、299条

高检管辖

高院管辖

最高检管辖

最高院管辖



中院一审案件

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国恐没死无缺,由中院一审。

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财产没收程序案件,部分缺席审判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一审。


 
 

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条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需判断某罪某情况可能会判处死刑,死刑案件第一审是中级人民法院。

 此外,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比如故意杀人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因此同时还涉嫌的非法拘禁案也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外国人时的审判管辖问题由中院管辖?


 
 

《六机关规定》第5条,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最后地域管辖

从地区管辖的角度来看,我国对刑事案件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盗窃行为地基层法院可审理

肇事行为地基层法院可审理


盗窃摩托所在地为盗窃罪的犯罪地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地

被告人的抓获地

 
在我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也可管辖。

犯罪地法院可以管辖

登陆地的法院可管辖

被告人居住地

在途径地录制淫秽视频为犯罪地

在某地将视频上传网络为犯罪地

海域交通工具第一个到达地

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







特殊情形的地区管辖涉及专门管辖和地区管辖的竞合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登陆地的法院可管辖

入境地法院可以管辖

 被告人(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被害人(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海域交通工具(邮轮)最终到达地、直升飞机降落地

被告人(中国公民)

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含定居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先停泊港所在地不一定就是登陆地、入境地;停泊分为短暂停靠和登陆。

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

 

首先,甲乙于我国的远洋渔船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公海上故意杀人,应当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法院管辖。 


其次,甲由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将乙非法拘禁。在我国,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而非法拘禁属于持续性犯罪,在从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一直持续,所以A市和C市均为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地,拥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地区区分法院的地域管辖

审判管辖之地域管辖《刑诉法》第25、26条

犯罪地

户籍地(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犯罪地管辖为主

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地域管辖争议解决

犯罪行为发生地

人:户籍地(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就医除外

优先管辖:最先受理的法院;

移送管辖:必要时,可,主要犯罪地的法院;

指定管辖:协商,不成找上级法院指定

犯罪结果发生地

公司:登记住所地(为主)、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地域管辖

属人管辖

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其他涉外管辖

内水、领海第4条

领域外船舶内管辖第7条

领域外航空器内管辖第8条

公民在驻外使领馆第9条

第10条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第11条

第12条

国际列车第6条

 

法院的地域管辖

《刑诉法》第25条、第26条

1.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共同管辖,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必要时可以在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2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刑诉解释》第3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刑诉解释》第4条

犯罪地被告人登陆地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更适宜的,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第5条列车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第6条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第7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解释》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管辖。

 

司法豁免《刑诉解释》第9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法院管辖。

 

属人管辖《刑诉解释》第10条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由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人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法院管辖。

 

保护管辖《刑诉解释》第11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杀中国人、损害中国利益的,按中国刑法应当受罚的,由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法院管辖。【基本上都可以管,抓获地不是管辖因素】

 

普遍管辖《刑诉解释》第12条外国人犯了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法院管辖。

 

漏罪、新罪的管辖《刑诉解释》第13条脱逃的罪犯由被捕获犯罪地法院管辖,该条适用的条件是正在服刑的罪犯。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有原审地法院管辖;但由罪犯服刑地或犯罪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管。

服刑期间又犯罪、脱逃期间又犯罪,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漏罪的管辖:

原则上为原审地法院管辖(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也可管辖);

新罪的管辖:

原则上为服刑地法院管辖(脱逃期犯罪,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法院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竞合处理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竞合处理

1、应先判断级别管辖

涉外案件、侵占案件等不属于《刑诉法》第21条的,其一审法院应是基层人民法院。

侵占罪,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2、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应当首先考虑犯罪地法院(比如第一审法院应为侵占行为的实施地)。只有在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时,才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 

 

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

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3、判断是否存在管辖权不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管辖权需要变更转移、指定管辖的情形

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

举例

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即中级法院管辖的范围。

 

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某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管辖法院为犯罪地法院   河西区基层法院。

 

竞合情形的处理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案件,诽谤行为的实施地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应裁定不予受理。

注意事项

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整体回避。

但是实际上,比如B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本案一审后可能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而A市中级法院的院长需要回避,A市中级法院不宜作为本案的二审法院,包括B区在内的A市下属的所有基层法院都不宜作为本案一审法院,符合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B区法院应当逐级请求A市中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

举例:

I.      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王某的受贿罪应由甲省的法院管辖,但因王某曾是甲省副省长,为保证不受干扰顺利进行审判,则有必要通过指定管辖由其他省法院审判,因此应由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最高院可以指定乙省W市中级法院管辖。

II.      齐某在A市B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宣称刘某系当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某为其“保护伞”。刘某以齐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区分法院的管辖问题

漏罪管辖、新罪管辖、并案管辖

漏罪管辖

新罪管辖

并案管辖

《刑诉解释》第13条
 
 
 

《六机关规定》第3条《刑诉解释》第24、25条

 

4、关于指定管辖

院长为被告方,该案件由本法院审理不合适是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之一。

 《刑诉解释》第18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 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5、关于移送管辖

跨区域、级别移送

跨部门移送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属于邻县法院管辖的进行移送。

1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的伤害案,新发现的抢劫罪属于需要立案侦查才能查明的公诉案件,依据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抢劫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对伤害案继续审理。⚠️并非直接建议检察院提起公诉。

认为应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一审县/区法院已经受理后才发现级别错误),应请求移送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进行审查后,可以作出同意和不同意的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同级检察院。


 
 

具体操作流程:基层法院认为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法院经过审查,若不同意移送,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中级法院若同意移送,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2法院在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后,通知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的控告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移送。
 
 

 


6、关于未成年案件的审理

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这是为了照顾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关于网络犯罪相关地点的法院管辖权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包括租用的),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  犯罪行为经过经营某网络游戏的公司)、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8、关于执行法院的确定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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