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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及立案量刑标准

时间:2024-08-04 00:52阅读: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及立案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及立案量刑标准(图1)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及立案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者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我国许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协调举办,在此情形下,必须分清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举办还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义举办,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后者,具体承办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才是本罪的主体。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本罪的行为形式是不作为,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的惯例,行为人负有义务采取行动排除在公众活动场所发生酌法益侵害或法益的侵害危险性,且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拒不履行。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量刑标准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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