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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别与认定

时间:2024-08-05 00:29阅读:
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咨询_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别与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别与认定(图1)

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咨询_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别与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但往往很难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原因就在于无法准确界定有关人员的行为是玩忽职守还是工作失误。因此,正确区分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对遏制玩忽职守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侵犯的刑法罪名。具体说,玩忽职守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工作失误是指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相同点     

司法实践中,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主要表现为:     

1、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失主观上不是故意。

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但也包含有主观上的故意犯罪。工作失误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就不是工作失误。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罪有相似之处,两者都不希望重大损失事件的发生,对发生重大损失虽然也料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自信不出问题。     

2、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都能够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在工作中有人认为,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小,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大。但是,损失数额大小并不是区分二者界限的标志,某些时候工作失误也能达到或超过玩忽职守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的数额。     

3、带有明显的行业特征。

由于涉及领域广,范围宽,要求的专业性强,两者都带有极强的行业特点,许多工作的操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行使,行业规范、规章制度、技术要求非一般人所熟悉和掌握。这些共同的特征,容易把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相互混淆,从而给辩别真伪带来困难。     

三、玩忽职守犯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他们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1、主观方面的不同     

玩忽职守罪主要是行为人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对履行职责的不满,采用消极的、不作为的态度对待工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玩忽职守罪以过失为主,但不排除间接故意。因为,在一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故意不履行职责,明知会发生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但却持放任态度,致使危害结果发生,这种形态属于间接故意。在过失犯罪方面,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样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工作失误情况下,行为人表现出一种积极履行工作的态度,虽然在客观上也有履行不正确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并不是因为行为人的玩忽职守,勿庸讳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会发生前人所没有碰过的新情况、新问题,许多工作往往是过去所未实践的新领域。作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工作实践中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只有大胆实践,大胆探索,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才能走出一条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路子,但在实践中,有的因受客观条件和自身素质的限制,往往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这种失误不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犯罪,而是由于缺乏经验,因而失误在所难免。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在工作失误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要表现为制度不完善、政策界限不清、计划不周、措施不当等,以至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而造成损失。  

笔者认为,以下行为都属工作失误行为:  

1、行为人认真执行上级决策、规章制度,但由于这些决策和规章制度不科学或不完善,使行为人在工作中出了问题。  

2、在执行上级指示和规章制度过程中,由于出现一时难以预料的情况造成损失。  

3、在工作中积极改革与探索,由于没有现成的规章制度,且认识能力所限或经验不足,导致危害后果发生。  

4、行为人在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时出现新情况,从工作出发,主动超越权限采取积极措施,却出现预料不到的损失后果。  

5、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国内外时常行情的突然变化,而造成损失的。总之,只要行为人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是本身不负责任的原因而出现损失后果,都应按工作失误处理。     

而玩忽职守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即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谓不履行职责,一般是指根据职责要求,应该作而不作,或者放弃职守,擅离职守;所谓不认真履行职责,一般是指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或者草率从事,敷衍塞责。如前案所述,犯罪嫌疑人樊某某在前期调查和测算工作中,有法不依,有令不行。

在实地测算时,身带标准卷尺却未拿出进行测量,而是只用脚步进行了测量估算,事后又没有按照规定和要求,制作地块位置示意图,以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后果。   

因果关系上的不同     

玩忽职守是结果犯,只有达到严重后果,才能成立玩忽职守罪。在工作失误的情况下,行为和结果之间并不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而玩忽职守犯罪的构成,则是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一个危害结果可能由数个行为组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造成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严重后果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

而这些行为,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有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则不予追究,错综复杂。玩忽职守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主要是行为人的过失和失职行为引起,也就是说,危害结果和行为人的过失和失职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

而工作失误则是客观因素的制约或者是由于其他人的行为导致,行为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在主观是有一定的差错,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但行为人只是间接责任人,而不是直接责任人。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玩忽职守罪的特点,决定了玩忽职守行为的刑法因果关系具有较大复杂性,许多情况下,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之间并不表现为必然性和直接性因果关系,而表现为偶然性和间接性因果关系。

我们不能因为玩忽职守罪的刑法因果关系在许多情况下表现为偶然性与间接性,就否认其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存在,更不能因此不追究行为人玩忽职守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实践中,我们看到,许多具体实施行为的人是按照主管领导的指示办事,主管领导就不能推脱责任,如果具体实施行为的人自作主张,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而导致重大损失的,具体实施行为的人应负直接责任,主管领导不负刑事责任,只负一般责任。    

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属于工作失误还是玩忽职守罪,不能孤立地单纯看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环节,尤其不能仅凭行为人所谓的一贯表现或者一时一事的工作态度而作出结论,必须全面的进行分析。由于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是性质不同的行为,因此,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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