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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容易触犯的罪名之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5-03-11 16:54阅读:
企业经营容易触犯的罪名之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

企业经营容易触犯的罪名之危险驾驶罪(图1)

企业经营容易触犯的罪名之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亦属于本条所称的“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驾驶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的,也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如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另外,对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因此,招待客户再重要,守法第一条,切忌以醉驾来博得客户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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