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王某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其利用审批权限为亲属公司违规发放运输特许经营许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870万元。法院最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该案成为职务犯罪领域中量刑标杆案例,折射出司法系统对公权力滥用的零容忍态度。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滥用职权罪的核心在于“明知违规而故意实施”。王某在案发前曾三次收到上级部门关于特许经营合规性审查的警示函,仍擅自批准其胞弟控股的企业获得危险品运输资质。检察机关调取的会议纪要显示,王某曾对下属表示“特殊企业需要特殊照顾”,这种将个人关系凌驾于职务规范之上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构成要件。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量刑情节认定。法院在审理中首次采用“经济损失叠加社会危害性”的双维度评估体系:除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将涉事企业因资质不符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纳入考量。这种将间接后果纳入量刑参考的做法,体现了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全面认识。
近年来职务犯罪量刑呈现三大趋势:一是经济处罚力度显著增强,本案除追缴违法所得外另处个人罚金150万元;二是资格刑适用扩大,王某被终身禁止担任公职人员;三是追责链条延伸,本案同时追究了分管副局长和经办人的玩忽职守责任。这种立体化惩处体系有效破解了“一人犯罪集体免责”的困境。
从预防机制角度看,该案暴露出权力监督的盲点。涉事单位虽建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但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主要领导“一言堂”现象。司法建议书明确指出需建立审批事项负面清单、实施利益关联方自动回避系统等防腐机制。目前该市已推行公职人员亲属经商备案平台,通过技术手段阻断权力寻租路径。
相比传统贪污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罪具有隐蔽性强、定性复杂的特点。本案审理过程中引入了专家证人制度,由行政管理学者出庭说明正常审批流程与违规操作的区别,这种技术事实的司法认定模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范本。同时判决书首次明确“维护政府公信力”作为量刑考量因素,凸显司法对公共利益的价值守护。
纵观近年职务犯罪判例,司法机关正在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4批指导性案例中,有5件涉及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重点强调了对“集体决策”形式掩盖个人犯罪、政策漏洞故意利用等新型犯罪形态的打击。这种通过个案推动类案规范化的做法,体现了司法智慧的制度化转化。
从国际视角看,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已与国际反腐趋势接轨。对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我国刑法不仅实现了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全面覆盖,还创新性地设立了终身追责制度。某跨国企业合规部门负责人指出:“中国法院对公职人员滥用审批权的判决标准,已接近欧盟反腐败公约的严格程度。”
该案的警示意义超越个案本身。它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公权力不是私人领地,任何将职务行为异化为个人工具的做法都将面临法律严惩。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督范围已从传统行政机关扩展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组织,这种全覆盖监督网络正在从根本上压缩权力滥用的空间。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通过对这类典型案例的剖析,我们既看到司法系统惩治职务犯罪的决心,也认识到健全防腐机制的迫切性。唯有将严厉惩处与制度预防相结合,才能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治理目标,真正守护人民群众赋予公权力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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